一般,因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有诉讼和协议两种渠道。假如双方不愿对簿公堂,一般会通过签订离婚协议,对财产和子女抚养等进行约定后和平分手,如此大概使离婚对双方和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
离婚协议中比较要紧的一项是对家庭财产的分割。实践中,因为各种缘由,双方在离婚协议中一般不会列明所有财产,甚至不列明有什么财产和具体分割状况,而是用“双方名下并无一同财产”或 “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之类的笼统表述。
如此的离婚协议,假如之后想再行分割,或者发现一方有隐匿的财产,需要分割时,他们会抗辩说离婚协议中的有关条约已经表明了夫妻双方就一同财产“一并分割”的意愿,假如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法院大概不支持第三分割。
这样的情况下,假如坚持第三分割,就需要有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一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一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证据,或者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这就大大增加了需要第三分割的困难程度。
为了防止麻烦,更好的维护自己权益,离婚协议签订时,必须要特别附注财产清单,列明主要财产,并特别注明,双方已知财产仅限于此,协议分割的财产也仅限于附注得财产范围。对于某些财产在离婚时存在妨碍一并分割的客观原因,譬如无产证的房地产等,还要写明待妨碍原因清除后再继续分割的意思。
如此在起诉需要第三分割财产时,由于法院一般会审察离婚时是不是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争议财产存在。因为上述离婚协议写明了已知财产范围,发现的隐匿财产并未列明在清单中,明显是不了解的情形,还约定了妨碍原因清除后(如房地产证办下来等)再继续分割,法院一般就会支持第三分割。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