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从世界范围来看,隐私权正在被逐步确觉得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人格权之一种。大家欲求内心世界安宁和宁居环境的精神需要迫切需要运使用方法律的方法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文章第一探讨了隐私及隐私权的一些基本问题。在此基础上,作者结合国内刑法有关条文,对隐私权的刑法保护作了一些剖析和考虑,有肯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关键字」隐私;隐私权;刑法保护现代社会伴随人类文明程度的提升,公民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尤其是自然每人格的解放,大家需要支配的私有空间日益扩大,从而自觉不自觉地意识到应尊重别人的私生活方法,维护我们的私生活活秘密不受侵犯。这种需要法律保护公民个生活活安宁的愿望经过法学家们的提炼升华,便进步成为公民人格权的一项要紧权利-隐私权。立法上确认隐私权为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才刚刚历程了一百多年的时间。
1890年,美国法学家沃伦(SamuelD.Warren)和布兰戴斯(LouisD.Branps)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隐私权》(TheRighttoPrivacy)一文后,隐私权渐渐得到各国立法的认同。[1]从此将来,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便成为一个要紧的理论和司法实践问题。隐私是文明人的精神性人身要点,隐私权不受侵犯是文明人的基本需要,在当今科技,特别是在电子、通讯和互联网技术迅猛进步的社会条件下,公民私生活活面临的威胁与侵害变得更加紧急,使得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更为迫切,隐私权愈加遭到人的看重,遭到各国立法的常见承认和保护。可以说,加大隐私权的立法及司法保护,已成为大部分文明国家的共识。1、隐私与隐私权的基本问题关于何谓“隐私”,综合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看法:(1)隐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愿为别人所知道和干预的私生活活”;[2](2)隐私是“不愿被窃取和披露的私人信息”;[3](3)隐私是指“私生活活安宁不受别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别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4](4)隐私是指“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别人干预或别人不便干预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别人侵入或别人不便侵入的个人范围”。[5]从以上对隐私的诸概念中,可以看出,虽然学者下概念的角度不同,隐私所包括的具体内容也有差异,但都注意到,隐私的基本内容应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个生活活安宁不受侵扰;私人信息保密不被公开;个人私事决定自由不受阻却。基于对隐私三方面内容的认识,不难得出,隐私权应包含个生活活安宁权、私人信息保密权和个人私事决定权。具体说来,隐私权就是法律赋予公民享有些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活动、私人信息和私人事务进行决定,不被别人非法侵扰的权利,属人格权的一种。隐私权具备如下几个特点:(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具备严格的人身性,基于自然人的精神活动而产生,也是基于个人与社会的相互关系的处置而产生的保有人的内心世界的安宁与与外面相隔离的宁居环境的权利。它产生与存在的依据在于基于人的心态而产生的各种利益需要。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无精神活动即无心态,因而无隐私权可言。法人对其经营活动的信息或秘密是商业秘密,体现的是一种无形资产和经济利益,而非人格利益,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来看,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也从未被认同为隐私权的主体;[6](2)隐私权的内容具备真实性和隐秘性。隐私权作为一种不愿公开私人范围秘密或不受别人干预的权利,其内容势必具备秘密性。同时,其内空均为客观存在的事实,具备客观真实性。认识到这一点能够帮助把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区别开来。由于名誉所关注的是与民事主体名誉有关的事实表述真实与否和评价适合与否。因此,在隐私权侵权案件中,加害人不可以以其所公开的事情是真实的而免责。(3)隐私权的保护要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本质上是保护纯属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事情,这就意味着其他人对自己隐私权的用法,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不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对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别人应予以揭露和干涉。(4)隐私权是一种支配权,[7]可在一定量内自我舍弃。权利人可在肯定范围内披露我们的隐私,也可允许别人在一定量上介入我们的私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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